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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30民初480号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香、宁明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香;宁明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30民初480号

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荷花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淑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球辉,男,福建省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口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刘金香,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宁明昌,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香、宁明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刘金香、宁明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江元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运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