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193号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西路优选冷冻食品商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西路小庄村北园林冷库内。经营者,马爱玲,女,回族,1956年7月23日,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南街繁荣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婷,女,系该商行员工。
被告:温县一口香鸡副食品店,住所地:温县温泉路**。经营者:马光林,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现。现住河南省温县/div>
被告:马光林,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现。现住河南省温县/div>
被告:李俊红,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现住河南省温县/div>原告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西路优选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温县一口香鸡副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西路优选冷冻食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西路优选冷冻食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