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4499号
原告:张俊中,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朱海平,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张俊中与被告朱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张俊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林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