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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4499号

4499张俊中与朱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中;朱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4499号

原告:张俊中,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朱海平,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张俊中与被告朱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张俊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林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