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331号
原告:石家庄汇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恒吉街**3-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66154607X。
法定代表人:杨国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朝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朱卫珍,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陈胜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朱锦斌,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5867759T。
主要
负责人:乔云,行长。 原告石家庄汇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珍、陈胜泉、朱锦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汇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庄汇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林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红
书记员郑艾玲 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