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游长锋,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蔡维芳,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赖华林,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郭粦锋,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游长锋与被执行人蔡维芳、赖华林、郭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蔡维芳、赖华林均有少量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蔡维芳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 2019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9)闽0304执10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次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蔡维芳、赖华林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随后,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蔡维芳名下不动产。 2019年4月17日下午,申请执行人游长锋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维芳、赖华林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维芳所有的坐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号××号楼××梯××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维芳所有的坐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地块房产(合同号:H××××××)的查封; 四、(2019)闽0304执1035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兆銮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执行员 翁智伟
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