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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执213号之一

马红合、吕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红合;吕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213号之一申请人马红合,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吕明军,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马红合申请执行吕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红合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明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674750元,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550000元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74元、执行费9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吕明军名下登记有豫G×××**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吕明军名下登记的豫G×××**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审验。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