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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3379号

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蒲原辉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蒲原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3379号

原告: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园丁街**(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长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姚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蒲原辉,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原告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18)1423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查明,被告蒲原辉亦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8)1423号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诉讼,被告蒲原辉起诉在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本案应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香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