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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1执124号

尚祖虹、沈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祖虹;沈玉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2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尚祖虹,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被执行人:沈玉生,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祖虹与被执行人沈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祖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玉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沈玉生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涉案金额较大。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也已被查封,暂时无法控制。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沈玉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0521民初20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昭平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

审判员 :  王   方  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吴   胜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