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3448号
原告:王金英,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宜白路与曙光路交口处(天津市兴宜普乐服装市场)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孟宪文。
被告:杨学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王金英与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王金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英负担。
审判员 苏晓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智欣
书记员杨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