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3民初3448号

王金英与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英;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3448号

原告:王金英,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宜白路与曙光路交口处(天津市兴宜普乐服装市场)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孟宪文。

被告:杨学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王金英与被告天津斯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王金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英负担。

审判员  苏晓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智欣

书记员杨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