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1执19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蒋金权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湘1121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金权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蒋金权支付医疗费1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自愿将案款100000元打入本院标的款子账户,此款于2019年04月18日已发放至申请人蒋金权账户。
本院认为(2019)湘1121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蒋金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1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