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民初2068号
原告:马传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45384787。
法定代表人:杨金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站下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388150。
被告:胡大雷,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马传江与被告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大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马传江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大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传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传江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双双
书记员姚银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