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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068号

马传江与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传江;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大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民初2068号

原告:马传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45384787。

法定代表人:杨金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站下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388150。

被告:胡大雷,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马传江与被告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大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马传江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中油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大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传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传江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双双

书记员姚银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