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12民初10810号
原告:和源,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芳,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仁慈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东辉,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源与被告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仁慈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平静
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
人民陪审员 徐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