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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12民初10810号

和源与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和源;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12民初10810号

原告:和源,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芳,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仁慈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东辉,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玲,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源与被告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仁慈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平静

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

人民陪审员  徐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