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21民初8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天工北大道**。
负责人:潘小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现住分宜县,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郭真,女,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与被告郭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以被告郭真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习小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