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1民初1795号
原告:赖有勋,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珂,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勤,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泓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有勋与被告周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有勋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有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赖有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尚文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