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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1民初1795号

1795赖有勋与周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赖有勋;周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1民初1795号

原告:赖有勋,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珂,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勤,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泓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有勋与被告周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有勋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有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赖有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尚文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