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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5917号

张长青、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长青;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917号申请执行人张长青,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长青诉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采取保全措施,作出(2018)豫0105财保4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陈斌名下位于金水区天明路9号17号楼东1单元7号(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一套。后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5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长青欠款本金50000元及365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8日,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

二、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长青工程款134600元、其他费用3120元及利息(以137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陈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长青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陈斌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涉案房产继续查封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陈斌名下位于金水区天明路9号17号楼东1单元7号(不动产权证号:05010449:**div>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