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8民初475号
原告:马何仁,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任兵连,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何引兰,女,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 原告马何仁与被告任兵连、何引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马何仁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兵连、何引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何仁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兵连、何引兰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何仁撤回对被告任兵连、何引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马何仁承担。
审判员 张 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