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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1民初916号

徐洪侠与包庆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洪侠;包庆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21民初916号

原告:徐洪侠,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镇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包庆贺,男,成年人,蒙古族,现住镇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徐洪侠诉被告包庆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洪侠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洪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洪侠负担。

审判员  周庆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