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21民初916号
原告:徐洪侠,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镇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包庆贺,男,成年人,蒙古族,现住镇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徐洪侠诉被告包庆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洪侠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洪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洪侠负担。
审判员 周庆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