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晋0702民初4724号
原告:侯春贵,男,汉族,1972年1月4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贵,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永明,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被告:武飞,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明,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山西光正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
法定代表人:武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明,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侯春贵与被告武永明、武飞、山西光正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清求:1、判令被告武飞、武永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71875元,小计为771875元;并从2017年9月1日起以本金600000元按年息15%支付原告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山西光正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被告武飞、武永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后案外人侯剑光将其对二被告的40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至此,被告武永明、武飞共欠原告900000元款项,在2017年9月1日,原告侯春贵及三被告就借款事宜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截至达协议之日,被告武飞、武永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71875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武飞、武永明同意按年息15%继续支付利息直至付清,被告山西光正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核对,截至2019年4月18日,被告武飞,武永明尚欠原告侯春贵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21875元,合计921875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具体还款情况为:2019年4月25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2019年10月底前偿还本金300000元;2019年12月底前将剩余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21875元全部付清,如有一期违约,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被告同意按年息15%继续支付剩余本金使用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山西光正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1519元,减半收取5759.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279.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首期付款时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建荣
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
人民陪审员 贾拴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