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澳嘉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尹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红,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鞍山市澳嘉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鞍山市铁**。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铁**。
上诉人鞍山市澳嘉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尤红因与被上诉人刘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澳嘉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尤红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市澳嘉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尤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鞍山市澳嘉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尤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鞍山市澳嘉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尤红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涛
审判员 徐云龙
审判员 王珍付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