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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1民初1157号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开阳县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阳县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1157号

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创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65285779H。

法定代表人:刘守振。

委托代理人:王杰,成城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佘治龙,成城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贵州开阳县化工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永温镇黄柏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5128L。

法定代表人:单鹏韬。

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阳县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信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星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