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3民初993号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660108703M。地址:乾安县宇宙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海昱,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盛有贵,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农民,住乾安县。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元,由盛有贵负担。
审判员 刘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