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723民初993号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3民初993号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660108703M。地址:乾安县宇宙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海昱,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盛有贵,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农民,住乾安县。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元,由盛有贵负担。

审判员  刘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