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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81执33号

刘秋生、陈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秋生;陈兰英;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8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秋生,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兵,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樊滨湘,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刘秋生、陈兰英与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作出的(2018)湘10民终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秋生、陈兰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以(2019)湘1081执33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11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约10000余元,已划拨至法院,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暂时不能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暂时不能处置。

四、2019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黄兵、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黄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3月20日对郴州创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截止2019年4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0916.73元,已执行到位10654元,尚有670262.7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能及时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1081执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祖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