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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750号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晶洲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晶洲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750号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晶洲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淑晶,总经理。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晶洲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