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22民特2号
申请人:马占民,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
申请人:马德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代理人:曹秀霞(系被申请人马德旺的母亲),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清丰县。申请人马占民申请认定马德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占民称,马占民与马德旺系父子关系,马德旺被濮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由于马德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马德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马占民为其监护人。马德旺的代理人曹秀霞称,马德旺是曹秀霞儿子,其对马德旺的精神状态及认定马德旺无行为能力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马德旺系河南省清丰县巩营乡姜庄村人,申请人马占民是被申请人马德旺之父,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豫平原司鉴所[2019]精鉴字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德旺目前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能够认定马德旺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马占民申请认定马德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不予支持,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马德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马占民为马德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德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马占民为马德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荣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社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