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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3财保35号

陈绍俊、庞保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绍俊;庞保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3财保35号

申请人:陈绍俊,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

申请人:庞保行,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申请人陈绍俊与被申请人庞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庞保行名下位于馆陶县亿丰广场8号楼3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陈绍俊已提供与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兵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保行名下位于馆陶县亿丰广场8号楼3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陈绍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俊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龙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