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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民初1704号

陈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初1704号

原告:陈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马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锡民一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马某提起上诉。2016年9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25民终7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峰

审 判 员  包俊杰

人民陪审员  侯生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