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初1704号
原告:陈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马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锡民一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马某提起上诉。2016年9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25民终7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峰
审 判 员 包俊杰
人民陪审员 侯生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