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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民辖6号

闫某与刘某指定管辖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5民辖6号

原告:闫某,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生,现住山西省阳城县。

被告:刘某,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晋城市人,现在阳城县人民法院工作。原告闫某、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系阳城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其不便行使管辖权。故阳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刘某系阳城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阳城县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强

审判员 陈建伟

审判员 范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谜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