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5民辖6号
原告:闫某,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生,现住山西省阳城县。
被告:刘某,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晋城市人,现在阳城县人民法院工作。原告闫某、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系阳城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其不便行使管辖权。故阳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刘某系阳城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阳城县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强
审判员 陈建伟
审判员 范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谜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