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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1567号之二

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信洋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信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5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被执行人:李信洋,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李信洋行政处罚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信洋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信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