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5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被执行人:李信洋,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李信洋行政处罚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信洋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信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