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联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石塘村工业区孙屋边排洪坑上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CPTXQ。
法定代表人:钟永丰。
被执行人:孙文生,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联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文生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41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文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60520元予被害单位佛山市创联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孙文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文生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孙文生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