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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81执383号之一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福平、杨东平、杨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福平;杨东平;杨慧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福平,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杨东平,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杨慧萍,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福平、杨东平、杨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杨东平有工资收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东平、杨福平、杨慧萍的银行账户及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杨东平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