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福平,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杨东平,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杨慧萍,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福平、杨东平、杨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杨东平有工资收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东平、杨福平、杨慧萍的银行账户及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杨东平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