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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7101刑初19号

崔会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崔会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71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崔会群,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舞阳县,现住漯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崔付中、张伶俐,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会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会群及其辩护人张伶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7日03时20分,被告人崔会群驾驶车号为豫L×××**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京港澳高速公路700公里西半幅时,因疏忽大意,与石某某驾驶的车号为豫A×××**号中型货车相撞,造成豫A×××**号中型货车上乘车人魏某某死亡、乘车人王某某和驾驶人石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崔会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崔会群认罪认罚具结书;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事故认定书;新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出具的“110”受理单;新郑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出具的“120”接警记录表;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安全带技术状况、使用情况鉴定意见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新郑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害人石某(被追尾车辆驾驶人)陈述;证人任某(追尾车辆乘车人)证言;被告人崔会群供述;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涉事车辆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身份、户籍信息,被害人亲属关系证明、身份信息及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魏有旗继承人签订的谅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条;崔会群户籍信息表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并提出对崔会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被告人崔会群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崔会群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会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崔会群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崔会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崔会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崔会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到崔会群的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案发后能够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崔会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会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