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1279号
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扶贫楼**楼厢房**。
法定代表人:王立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忠和,男,汉族,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被告:车庆宽,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车庆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春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