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3208号原告黄某某,男性。被告康某某甲,男性。被告康某某乙,男性。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康某某甲,康某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 来自
黄某某与康某某甲康某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3208号原告黄某某,男性。被告康某某甲,男性。被告康某某乙,男性。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康某某甲,康某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