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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3208号

黄某某与康某某甲康某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康某某甲;康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3208号原告黄某某,男性。被告康某某甲,男性。被告康某某乙,男性。本院在审理黄某某与康某某甲,康某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