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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执1947号

刘翠华与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翠华;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刘翠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波,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翠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翠华房租费2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易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244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青春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