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喜在,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兵,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小,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赵喜在因与被上诉人袁永兵、陈俊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喜在经书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喜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伏 春
审判员 张雪杨
审判员 张 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