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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312号

吴坤龙、杨乃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坤龙;杨乃春;王昌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312号

申请人:吴坤龙,汉族,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果子吴村,身份证,411627199301224835.

被执行人:杨乃春,汉族,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昌龙,汉族,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申请人吴坤龙诉被执行人杨乃春、王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7民初5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吴坤龙于2019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坤龙与被执行人杨乃春、王昌龙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7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飞跃

审判员  张仕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