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312号
申请人:吴坤龙,汉族,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行政村果子吴村,身份证,411627199301224835.
被执行人:杨乃春,汉族,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昌龙,汉族,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申请人吴坤龙诉被执行人杨乃春、王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7民初5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吴坤龙于2019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坤龙与被执行人杨乃春、王昌龙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7执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飞跃
审判员 张仕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