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4民监8号
原审
原告:刘锦加,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
原审
被告:李松玫,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孙志东,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开发区中村南路14号。原审原告刘锦加与原审被告李松玫、孙志东、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蓬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军
审判员 李心功
审判员 展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