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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4民监8号

刘锦加、李松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8-20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锦加;李松玫;孙志东;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4民监8号

原审

原告:刘锦加,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

原审

被告:李松玫,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孙志东,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开发区中村南路14号。原审原告刘锦加与原审被告李松玫、孙志东、龙口市日东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蓬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军

审判员  李心功

审判员  展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