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2262号
原告:杜秋霞,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生,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华侨村富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943196。
法定代表人:姚志远,董事长。 原告杜秋霞诉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秋霞于2019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秋霞撤回对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秋霞负担。
审判员 王平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