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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5050号

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金春光;付桂兰;郑州冠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进水东路****楼**340。

法定代表人:贾照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邢战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金春光,男,朝鲜族,1968年2月29日出事,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三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华、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付桂兰,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郑州冠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石佛办事处陈庄村村南住宅区**楼******>

法定代表人:郭秀梅。

上诉人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金春光因与被上诉人付桂兰、郑州冠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金春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文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