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进水东路****楼**340。
法定代表人:贾照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邢战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金春光,男,朝鲜族,1968年2月29日出事,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三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华、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付桂兰,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郑州冠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石佛办事处陈庄村村南住宅区**楼******>
法定代表人:郭秀梅。
上诉人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金春光因与被上诉人付桂兰、郑州冠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东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保利能源有限公司、金春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文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