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81执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都本英,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兴杰,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都本英与张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兴杰名下无工商、证券登记信息、亦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兴杰的社保工资卡,会按期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待另案处理完毕有剩余价款亦会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万德
审判员 朱利军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