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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512号之一

赵崇富、梁锦标、夏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崇富;梁锦标;夏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崇富,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梁锦标,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夏志华,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崇富与被执行人梁锦标、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梁锦标、夏志华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崇富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梁锦标、夏志华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崇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期间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梁锦标尚欠借款本息共16万元(不含2019年4月7日支付的3万元),上述欠款由被执行人梁锦标自2019年5月起分八期偿还,每月偿还2万元。因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赵崇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崇富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2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