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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933号

鲁声超、王群、黄岭松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声超;王群;黄岭松;周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鲁声超,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黄岭松,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周桂香,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鲁声超、王群与黄岭松、周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岭松、周桂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578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为244200元(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未付利息为207600元,之后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3737元,执行费7843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