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鲁声超,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黄岭松,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周桂香,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鲁声超、王群与黄岭松、周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岭松、周桂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578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为244200元(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未付利息为207600元,之后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3737元,执行费7843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