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4391号之一
原告:重庆鑫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38667T。
法定代表人:朱淑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经理。 原告重庆鑫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51元,减半收取10675.5元,由原告重庆鑫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 记 员 韩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