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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1民初1824号

刘承靖与向大灼、赵坤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承靖;向大灼;赵坤娥;向必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1824号原告刘承靖,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住恩施市。被告向大灼,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住恩施市。被告赵坤娥,女,1944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住恩施市。被告向必荣,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雅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靖诉被告向大灼、赵坤娥、向必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承靖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承靖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承靖负担。

审判员  王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