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3民初1135号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二期3栋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黄道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晓红,女,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