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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财保159号

张志伟、郭学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志伟;郭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财保159号

申请人:张志伟,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郭学文,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住荥阳市。申请人张志伟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学文的豫A×××**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学文的豫A×××**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