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1446号原告杨朝学,男,生于1961年4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群,女,生于1962年12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系原告杨朝学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朝统,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学诉被告杨朝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学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学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朝学负担。
审 判 长 林定位
人民陪审员 文甲珍
人民陪审员 阳继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参12221758
书记员周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