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098号
原告: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办事处刘家朱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087153148C。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德胜,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李亚雷,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德胜、李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耿德胜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耿德胜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彦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