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02民初4098号

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耿德胜、李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耿德胜;李亚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098号

原告: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办事处刘家朱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087153148C。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德胜,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李亚雷,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德胜、李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耿德胜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耿德胜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六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彦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