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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5执8号之一

金国平、钟秀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国平;钟秀虎;房县木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5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国平,男,生于1965年8月24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钟秀虎,男,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房县木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锐,系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国平与被执行人钟秀虎、房县木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房县木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钟秀虎除工资收入外,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为此冻结了被执行人钟秀虎的工资收入。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金国平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和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