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5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国平,男,生于1965年8月24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钟秀虎,男,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房县木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锐,系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国平与被执行人钟秀虎、房县木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房县木瓜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钟秀虎除工资收入外,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为此冻结了被执行人钟秀虎的工资收入。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金国平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5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和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