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06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赖晓文,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山路浮石里**。 申请执行人赖晓文与被执行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梧州市劳动人事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赖晓文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从拍卖所得的款项中于2019年4月18日退给申请执行人69600元。至此,梧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梧州市劳动人事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昕倩 更多数据: